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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國慶的冤罪咎責所暴露出的檢察權問題

原文網址: 江國慶的冤罪咎責所暴露出的檢察權問題 | 論壇新聞 | NOWnews 今日新聞網 http://www.nownews.com/2012/03/25/142-2797888.htm?utm_source=feedburner&utm_medium=feed&utm_campaign=Feed%3A+nownews%2Frealtime+%28Nownews%E5%8D%B3%E6%99%82%E6%96%B0%E8%81%9E%29#ixzz1q5kIT7k1

(●作者吳景欽,博士,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。本文為NOWnews.com網友提供,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。版權為作者所有,請勿隨意轉載。※→吳景欽特區)

吳景欽

江國慶冤罪案,雖已經由國防部為冤獄賠償,但對於造成冤罪者的刑事咎責,在去年高檢署將北檢對相關人等的不起訴處分,發回續行偵查至今,已二百五十多天,仍未有任何動靜,是否在以拖待變,不得而知,卻凸顯出,現行對於檢察權難於監督之弊。

雖然檢察官針對案件,只要犯罪嫌疑,即必須依法起訴,但此訴追法定原則,卻有例外,除了因犯嫌不足、不成罪或輕罪的場合,檢察官可為不起訴外,針對法定刑三年以下的案件,檢察官亦有緩起訴的權力,且不管是不起訴或緩起訴,一旦確定,即不得再為起訴,而與判決有相同的效力,檢察官的裁量權,不可謂不大。也因此,為了防止其濫權,針對不起訴或緩起訴,告訴人即可向上級檢察官為再議,若再議不成,仍可向法院提起交付審判,而由法官來決定是否該為起訴。此套監督機制,看似能抑制檢察權,實則大有疑問。

因提起再議,除非屬法定刑三年以上的犯罪,而須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3項,由檢察官為職權再議外,非屬此類案件,其提起者必以告訴人為限,但問題是,若案件無告訴人存在,則檢方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,即等於確定,根本無受監督之可能。

即便有告訴人為再議之提起,卻是由上級檢察官為審查,而僅算是一種自律監督,就算於再議不成後,向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聲請,而由法官來決定是否該為起訴,但證諸現實,能成功的機率,可說是微乎其微。即便法院裁定交付審判,但因我國刑事訴訟法,並無在此時,賦予法官有指定辯護人,以來替代檢察官為公訴的規定,則如此的審判開啟,檢方能否在心不甘、情不願下,認真為法庭論告,恐成疑問。因此,此套抑制檢察權濫用的機制,不僅效果極其有限,在江國慶案裡,更是將如此的缺點,完全暴露無遺。

江國慶的冤罪咎責案,乃由檢察總長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第3款,以案件有違害社會秩序為由,指定由特偵組為偵查,但在調查完畢後,針對陳肇敏等人,卻以追訴權時效已過或罪證不足等因素,而認為應以不起訴為妥當。則在此時,即暴露出一個大問題,因若特偵組自為不起訴處分,則在其配署於最高檢察署的情況下,恐連再議而為自律審查的機會都沒有。不過,因此案乃經指定偵辦,特偵組最終仍交由北檢為決定,惟此問題卻不會因此消失。

因北檢的不起訴處分經再議後,由高檢署以調查尚未完備及法條適用有疑的理由,發回續行偵查,則北檢必然面臨一個矛盾,即高檢署雖為其上級,但不起訴乃為最高檢察署特偵組的意見,在兩者都屬上級的情況下,到底該聽誰的?這或許是北檢至現今,仍遲遲不敢於起訴或不起訴的原因所在。退一步言,即便北檢調查完畢,採納高檢署的意見而為起訴,但此訴追明顯違反其意志,如何能期待其認真論告?如此的困境,又再凸顯出檢察權難於抑制的毛病,若不儘速建立他律且透明的監督機制,此問題肯定不會只存在於江國慶一案。

回想當初,欲處決一位年輕人的寶貴生命,是如此的迅速與草率,而如今,對造成冤罪者的刑事咎責,竟是如此的坎坷與漫長,伸張正義之日,恐也遙遙無期。


民黨,轉而支持民進黨。民進黨應以此深思!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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